•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3-00123
    • 备注/文号:南农〔2023〕16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2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3-06-12 09:0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195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分解下达农业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泉发改〔2020329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中央预算内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泉发改〔2021138号)和《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的函》(南农函〔202017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重新组织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按照《福建省畜牧总站关于推荐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点的通知》要求,建设第三方有机肥厂示范项目。 

      建设内容:运输车辆、标准化有机肥加工厂房、堆肥预处理、消毒设施、参观通道、装载机和有机肥加工等相关设施设备。 

      二、建设补助标准与方式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资金以批复文件为准,用完为止。 

      (一)实行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助。 

      (二)所批复的补助资金将用于实施主体的补助。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实施主体补助资金1.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经限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2.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无法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取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设内容重复,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建设完成申请验收时间先后顺序使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失信、涉黑涉恶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时间。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区域情况,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主体申报或者进行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日期截至2023630日,提交书面材料超出时间未列入项目建设的,由业主自行投资不予奖励补助。 

      (二)项目建设时间以项目批复完成时间为准。 

      (三)项目评审与批复。项目细化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出优秀示范实施主体企业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复。 

      五、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附件:1.南安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粪污有机肥加工示范企业申报表 

      2.南安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承诺书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6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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