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2-00274
- 备注/文号:南农〔2022〕38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195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分解下达农业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泉发改〔2020〕329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中央预算内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泉发改〔2021〕138号)和《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的函》(南农函〔2020〕17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智慧管理平台、有机肥厂)组织重新申报,现就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申报(智慧管理平台、有机肥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内容
(一)粪污资源化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智慧管理平台、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一场一档和动物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对养殖场、种植基地、粪污处理中心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实时预警管理,为所有养殖场提供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和指导服务。
建设内容:软件管理平台集成建设和视频管理中心、软件管理和视频存储服务器、互联网宽带线路、相关检测仪器和中心屏幕等;全市重点规模化养殖场、种植示范基地、粪污处理中心的粪污资源化数据和视频等。此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招投标组织建设。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示范项目
按照《福建省畜牧总站关于推荐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点的通知》要求,建设第三方有机肥厂示范项目。
(1)具有新建有机肥厂或储运中心的生产资质,且选址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求;(2)具有投资的资金能力(提供其个人或公司的银行存款证明);(3)项目建成后总年生产有机肥达2万吨以上;(4)具备20亩以上工业用地,可用于建设相关厂房和设施(提供红线图、土地证或相关协议)。
二、建设补助标准与方式
粪污资源化利用智慧管理平台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示范项目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要求,项目资金以批复文件为准,用完为止。
(一)实行“先建后补补” 方式进行补助。
(二)所批复的补助资金将用于实施主体的补助。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将消取实施主体补助资金。(1)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经限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2)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无法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取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设内容重复,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建设完成申请验收时间先后顺序使用。
(四)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其财政补贴资金可调剂用于其他补助资金不够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失信、涉黑涉恶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四、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时间。粪污资源化利用智慧管理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招投标,具体时间以中标时间为准。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示范项目对象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区域情况,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主体申报或者进行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日期截至2022年12月15日,提交书面材料超出时间未列入项目建设的,由业主自行投资不予奖励补助。
2.项目建设时间。以项目批复完成时间为准。
3.项目评审与批复。
项目细化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出优秀示范实施主体企业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复。
五、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联系人:林夏生、李清衍
联系电话:13313821237、18160958752
附件:1.南安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粪污有机肥加工示范企业申报表
2.南安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承诺书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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