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2-00053
    • 备注/文号:南农〔2022〕9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9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洋与渔业行业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9 16:56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为全面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渔业行业安全复工复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抓紧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洋与渔业行业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泉海渔〔2022〕39号)、《关于印发<泉州市防控疫情期间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复工复产导则>的通知》(泉海渔〔2022〕40号)和《关于印发<泉州市防控疫情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的通知》(泉海渔〔2022〕4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织复工复产。各单位要在符合属地复工复产要求及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尽快组织水产养殖、水产加工、捕捞渔船、水产育苗等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已开工的生产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新返员工管理工作。未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的地区,要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负主体责任的各涉海涉渔生产单位做好本单位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第一时间制定疫情防控预案,明确应急流程、工作专班、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确保复工生产不发生疫情传播。做好各类生产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室内活动场所、垃圾点等场所的清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自行采购储备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同时,抓好复工后防控,加强生产人员健康管理,调整优化工作方式。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两不误”。充分发挥渔区乡镇、村居的力量,加强对渔业生产单位特别是外来渔业务工人员管理。沿海乡镇政府要做好渔港码头等渔船渔民集中场所的疫情防控。督促渔船船东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及时掌握船员健康信息。积极对接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切实保障水产品、渔业生产资料运输车辆的交通畅通,满足海洋与渔业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政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复工复产导则》和《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要求抓好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渔船相关工作。

      四、开展复工复产督导。市防控疫情期间渔业生产复工复产指导组将下沉辖区渔船渔港、养殖企业、水产加工等一线渔业企业,督促指导渔业企业严格按照《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复工复产导则》和《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要求,安全有序开展各项渔业生产活动。

      附件:1.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复工复产导则

      2.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

      3.南安市防控疫情期间渔业生产复工复产督导组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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