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1-00315
- 备注/文号:南农〔2021〕38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3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局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规定如下:
1.农业(不含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直接适用《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泉农综〔2021〕72号)(见附件1)。
2.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直接适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的通知》(泉海渔〔2021〕17号)(见附件2)。
3.原《南安市农业与海洋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2.《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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