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1-00042
- 备注/文号:南农〔2021〕5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23
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为更好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用火,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农事用火管理,保证作业规范有序,有效预防因烧杂跑火引发火灾,根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农综〔2021〕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特制定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中野外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范围内因农事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及修剪果树枯(病)枝、田间杂草、田埂草、果园草、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各类野外农事用火。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
三、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严格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它剩余物质应当用于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五化”利用,重点推进秸秆还田培肥地力等。
四、严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区内野外农事用火,有效预防因此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野外用火禁止区,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制度到位、责任到位、力量到位,增强防控工作实效。
六、村委会要认真做好野外农事用火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有具体村干部专人负责,明确村级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坚决遏制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野外农事用火行为。要加大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以广播、电视、微信等形式对所辖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老少皆知。
七、确因农事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须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提前2天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加注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集中在每天下午2—5时段开展,并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的防火措施,同时有专人看护,严防失火。
八、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野外农事用火的,应明确野外用火的单位或责任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同时批准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九、野外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农事与时令需要,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时段确需农事用火的,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田边林缘300米以外。
2.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天气,具备合适农事用火的,用火责任人必须在现场,并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村委会需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十、请各乡镇(街道)根据《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和条款,迅速传达到各村委会,以切实做好本地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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