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0-00164
    • 备注/文号:南农〔2020〕15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9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南安市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04 10:27

    水头、石井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属相关科(室、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40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福建省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泉州市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海渔〔2020〕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沿海渔港渔船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20年南安市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南安市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实施我市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结合我市沿海渔港渔船防污染现状,特制定《2020年南安市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2020年)》,开展沿海渔港渔船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沿海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快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建设,指导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渔港污染防治

      一是完善渔港污染防治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各地各级渔港均应制定垃圾和油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置等规章制度,建设垃圾和油污水收集点,配置相应的设备、工具,加强渔港日常清理保洁工作,及时接收处置渔船含油污水、洗舱水、船上垃圾和生活污水,清理港区海漂垃圾,开展贝壳类废弃物和废旧渔具综合利用,保持渔港区域环境整洁。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协调推进辖区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指导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的清理和处置工作。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是开展渔港环境监测评价。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附件1)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附件1)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及评价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落实海洋渔船污染防治

      一是做好渔船各类垃圾回收。渔船应配置垃圾桶和油污桶,渔船的生活污水、油污水、洗舱水和生活垃圾等应做好收集保存,不得随意排放入海,待进港后由渔港统一收集、转运、处置。二是按规范做好渔船拆解。渔船拆解应按规范进行,除小型木质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外,其它渔船应在拆解厂进行拆解,渔船拆解应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预案,妥善处理燃油、油污水、洗舱水以及各种垃圾,防范拆解过程污染海洋环境。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安装上船使用的船用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合格证。新建渔船未按有关规定安装使

      用的柴油机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渔港经营主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做好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辖区内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应客观务实,既要争取实现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全覆盖,也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明确防治责任,力求工作实效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市局及其执法机构要承担渔港渔船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加大对渔船渔港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渔港所有者或经营者、船东船长是落实渔港渔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务必自觉遵守相关规范落实渔港渔船水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防止渔港渔船污染海洋环境。

      (三)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渔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道德意识。要充分利用宣传栏、互联网、微信等平台,通过横幅标语、张贴公益海报、制作宣传展板、举办培训班和防污染讲座等形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开展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渔业船员及渔港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渔船渔港节能减排和防止污染新模式新技术,鼓励渔民使用标准化渔船、节能渔机产品,更新淘汰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渔船及技术装备。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强化渔港渔船防治污染的日常监管检查,严格按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和防治报表开展防治工作,完善执法工作台账,结合“蓝剑行动”、渔港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重点检查渔港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污染防治规章制度、是否设置渔船垃圾和油污水收集点、是否存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倾倒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渔船检验证书上记载的防污染设施设备是否处于适用状态;渔船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作业、排放作业是否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渔船是否按照拆解规定进行拆解。

      (五)落实监测任务,科学开展评价

      要落实渔港水域环境监测工作,负责承担渔港环境监测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年度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六)做好结果归档,完善内页资料

      渔港水域环境监测工作中产生的有备查价值的原始数据和陆域环境评价计分表、照片等原始材料应采用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及时归档,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七)及时归纳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渔船渔港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单位应于7月1日、12月5日前将半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渔港渔船污染防治报表》报市局,以便汇总上报。

      联 系 人:张玉清(海洋与渔业管理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0595-86382980

      邮 箱:nanansjz@163.com

      联 系 人:戴文磊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联系电话:0595-86370512

      邮 箱:zhf6375482@126.com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2020年渔港渔船污染防治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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