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19-00133
    • 备注/文号:南农〔2019〕14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5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出口鳗鱼养殖企业用药监管的通知
    时间:2019-04-26 10:52

    官桥、东田镇农业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水技站: 

      美国是我省烤鳗出口新兴市场,并呈现不断增长趋势。近两年,美国FDA连续通报我省出口烤鳗检出甲苯咪唑代谢物超标问题。甲苯咪唑在我国是一种光谱抗虫药物,具有高效低毒特点,非禁用药,但美国并未批准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且对烤鳗产品甲苯咪唑本体和代谢物检测限量为5ppb(每千克检测量不超过5毫克)。适逢中美谈判关键时期,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出口鳗鱼养殖企业用药监管的通知》(泉海渔传电﹝201821号)要求,请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辖区出口鳗鱼养殖企业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发生产品被出口地扣留、加严检测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监管工作。各单位要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养殖规范精准减量用药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8147号)要求,组织执法、水技人员加强鳗鱼养殖场日常巡查,对违规企业加大曝光和查处力度,维护好鳗鱼出口良好管理秩序。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福州及厦门海关等部门,严禁问题鳗鱼捕捞上市。 

      二、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企业。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美国等出口国鳗鱼用药标准,及时将掌握的相关动态和问题苗头等信息传达到企业,提升企业应对能力。 

      三、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各单位要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鳗鱼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做好源头监管、原料验收、加工过程管控和成品自检自控工作。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确保出口鳗鱼产品不含甲苯咪唑药物,能够达到目的国家要求。 

      四、加大鳗鱼产品监测频次。各单位要扩大鳗鱼养殖企业监督抽查频次,规范养殖用药,严格填写三项记录,明确各药品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确保养殖用药符合规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告宣传栏及微信、微博、互联网平台等,广泛宣传、普及鳗鱼出口等相关知识,提高鳗鱼出口养殖企业对出口鳗鱼相关要求的认识。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4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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