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1-0101-2019-00067
- 备注/文号:南农〔2019〕7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13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根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泉农明传(2019)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发放公开信、进场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丢弃、食用病死畜禽的危害性,非法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违法出售病死畜禽犯罪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宣传到场、到村、到户,不断增强养殖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养殖屠宰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要督促畜禽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履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认真做好病死畜禽的报告、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源头监管,加大对养殖场、屠宰场日常巡查力度,监督业主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正常运行,特别是公益性和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点,有效防止随意处置,确保不发生病死畜禽乱扔乱弃,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要向社会公布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反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的线索,要认真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切实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检査力度,发现非法出售、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及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对于非法出售、屠宰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和个人,要将其列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要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震慑力。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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