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1-0101-2019-00020
    • 备注/文号:南农〔2019〕2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2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9-01-23 09:25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产地检疫

      1、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各项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相关动物检疫工作要求实施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和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对生猪运输车辆要现场查验是否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未进行生猪车辆备案的不予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严禁对临床已发现异常或疫区内易感的、发生疫情且正处于封锁期的、来源不明的、强制免疫情况不清的、国家及省市规定暂停调运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而未实施检测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开证人员出现“隔山开证”、不按规定程序检疫、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动物屠宰检疫

      1、驻场官方兽医及协检员要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强化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重点检查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严把入场检疫关,严禁无《生猪车辆备案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屠宰,严禁无或未按规定佩戴标识的生猪入场屠宰,跨县调运生猪需提供《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方可入场屠宰,严格车辆出场清理消毒并做好记录,记录要完整可追溯。对入场的动物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及时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符合补检的在实施补检的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补检的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罚。经宰前检查合格的,才能准予屠宰。

      2、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严禁对未经同步检疫的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规范出具检疫证明

      1、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和产地检疫规程,实施规范检疫出证,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发放记录。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电子出证,并按照农业部的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手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严格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权限的授权。严禁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予非官方兽医保管、使用;严禁官方兽医将电子出证系统账号、密码委托他人出证;严禁“重授权、轻管理”,一旦发现违规出证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四、加强检疫痕迹管理

      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要求,规范使用、填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等工作情况记录表(单),做到记录格式统一、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填写规范。原则上不得使用自行设计的检疫工作情况记录表(单),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检疫人员按规定做好记录,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实现动物检疫可追溯管理。

      各乡镇(街道)、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检疫方面的行风大检查,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及时纠正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推、绕、拖”等“四风”问题。

      我局将强化官方兽医监督管理,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建立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评价考评机制,督促动物检疫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要求,重点检查“隔山开证”、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动物标识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从严处理。

      附件: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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