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1-0319-2017-01493
    • 备注/文号:南农﹝2017﹞116 号
    • 发布机构: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21
    南安市农业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的通知
    工作动态
    时间:2017-04-21 08:44

     


     

    南安市农业局 南安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17福建省商品有机

    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耕地质量建设,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耕地地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落实水环境整治计划,各乡镇(街道)要紧紧围绕市级流域河长负责保护管理的晋江东溪、西溪、九十九溪、英溪、兰溪、诗溪、罗溪、梅溪、淘溪、大盈溪、檀溪、寿溪等12条市、县级河流流域的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使用商品有机肥具体方案。要组建项目实施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商品有机肥的示范推广应用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大力推广应用利用畜禽粪便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将项目补贴信息发送到各村委和农业种植企业经营单位或种植大户。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依据以下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申报项目补助款。

    一、示范推广任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任务的通知》(闽财农指﹝201761号)要求,全市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面积1.2万亩,辐射带动面积2.1万亩,合计应用面积3.3万亩,项目资金60万元。每个乡镇(街道)要建立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示范面积500亩,辐射带动面积900亩以上。市农业局将对各乡镇(街道)所承担的示范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二、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适度规模经营、连片种植的经营主体,如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包括行政村)等,在连片种植粮油、果茶等作物的耕地上,购买并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达 250公斤 的,可作为项目补助对象申报。每亩给予补贴50元(即每吨补贴200元)。

    三、商品有机肥购买方式及质量要求

    补贴对象自主选购由福建省内肥料企业生产的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农业行业标准及获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的商品有机肥。

        四、组织申报及材料要求

        项目补助对象自行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要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据实填写《    乡镇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汇总表》并签章后,连同装订成册的以下附带材料一并上报南安市农业局。

         1、经项目补贴对象所在地村公示7天后的《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申报表》;

         2、购买所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税务发票;

         3、耕地流轤或承包证明;

         4、有关照片:

    1)《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申报表》公示栏张贴照片;

    2)所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存放和施用现场照片。

        五、申报时间

    20174月开始申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分13批集中将项目补助对象申报的材料上报。市农业局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先用先补,指标用完为止的原则,分批发放补助款至补贴对象账户。

    照片可发到邮箱:13015811429@163.com

    联系方式:南安市农业局  

    联系人:戴树荣  电话:8638597918159582005

     

    附件:1.    乡镇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

            项目补助对象汇总表

    2.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

            象申报表

    3.南安市实施2017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

            广项目方案

     

     

                  南安市农业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17 年4 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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