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0-00011
    • 备注/文号:南民救助〔2020〕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10
    南安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20年1月份城乡居民、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时间:2020-01-13 17:21

    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市康复院、麻风村、诗山福利院、福利中心: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调整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18〕28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1998〕综323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文〔2004〕27号)精神,现将2020年1月份城乡居民、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8014581元拨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20元,实行差额补助。

      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护理(一档)、半护理(二档)、全自理(三档),分散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688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430元,全自理对象每人每月172元,集中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826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516元,全自理对象每人每月206元。

      三、城乡居民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基本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含市直有关单位),由银行直接发放到低保户和特困人员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四、农村敬老院对象和有关单位低保对象低保金,由有关乡镇和有关单位负责发放。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六、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低保对象的保障金,应将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七、从2018年10月起,实行按月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在每月底前完成报送次月新增、注销、调整人员花名册。

      发放后,请及时将发放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送市民政局财务室办理核销手续。

      附件:1.2020年1月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表

      2.2020年1月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表

      3.2020年1月份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表

      4.2020年1月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分配表

      5.2020年1月份下拨城乡低保金和救助供养金汇总表

     

     

      南安市民政局

      2020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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