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19-00129
    • 备注/文号:南民〔2019〕23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1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26 10:34

    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南政办〔2016〕2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范围,区分对象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经过财产核对后符合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不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以上),没有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明确救助标准,分类分档救助

      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上调救助金最高限额至20000元。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实行分类分档限额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只给予一次救助,特殊情况下,由市民政局审核,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原则上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20000元。

      1.急难型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情形和紧急程度,及时给予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 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 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支出型救助标准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

      ①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金额按照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40%计算(在十位数四舍五入,以整百元计算,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0元。

      ②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

      因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负担过重的,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原则上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在大学(含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全面实施分级审批。

      1.一般程序

      (1)受理审查

      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审查意见。

      (2)审核

      对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采取核对先行。乡镇(街道)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材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对申请人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乡镇(街道)审核结束后需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3)审批

      救助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录入系统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对象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乡镇(街道)需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本辖区临时救助台账报市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民政局依据乡镇(街道)提出的审核意见,经入户抽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方式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告诉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困难发生的当年度提出,如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临时救助。

      (四)完善救助方式,增强救助合力

      主要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1.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

      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对紧急救助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

      (2)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发放实物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

      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专业服务联动互补。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2.资金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补助、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方式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实行分级审批后,各乡镇(街道)需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各乡镇(街道)每年年底困难对象人数,结合往年实际救助情况,每半年划拨到乡镇(街道)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便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街道)也可通过镇级财政支出、社会募捐、发动爱心企业等方式,筹集配套资金。

      (五)加强制度衔接,提升政策效益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要积极争取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和民生兜底目标要求,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救助部门协同、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并及时协调解决需要“一事一议”或跨部门综合施策的特殊救助个案。

      (二)加强基层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救助相关部门要优化救助工作流程,规范各业务环节,明确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基层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力量等,积极排查寻访困难群众,调查核实困难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核查、早救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财政局将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家庭状况骗取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立即取消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南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临时救助对象公示(公示模板)

            3.南安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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