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0-00168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0〕5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2
各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0〕37号)精神及年初预算安排,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对202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预拨2020年秋季学期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经济科目列“30308助学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是根据各校核实上报的2020年春季学期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学生数,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二、202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5,807,120元,补助资金来源分别为省级资金3,484,272元、市级资金2,322,848元,按照南教计〔2020〕10号预拨资金6,347,500元进行结算,结转2020年秋季继续使用540,380元(详见附件)。
三、根据寄宿生预测数,按每生500元标准予以预拨,扣除历年结余可继续使用321,412元和2020年春季预拨结余可继续使用540,380元,预拨2020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5,172,208元(详见附件),所需资金从省级资金拨付,开学后将根据各校核实上报的实际享受学生数及补助金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
四、各校要严格按照《南安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南安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教综〔2018〕108号)及《南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2015〕316号)要求,认真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保管好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202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结算和2020年秋季学期预拨安排表
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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