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19-00177
- 备注/文号:南教助中心〔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1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精神,“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详见附件。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请各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
南安市教育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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