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9-0101-2019-00040
    • 备注/文号:南交安〔2019〕1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19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转发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修改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3-25 11:25

    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修改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的通知》(泉交安〔2019〕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交通运输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本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资质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生产素质和驾驶技能。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修改泉州市

    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的通知

      (泉交安〔2019〕36号)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管处(直属所)、交通执法支队,泉州交发集团,市交通职业培训中心: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资质管理,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素质和驾驶技能,我局对《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招聘公交驾驶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公交企业在岗驾驶员自2017年以来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从发文之日起半年内完成驾驶适宜性检测工作。

      在岗渣土车、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完成驾驶适宜性检测工作,渣土车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新招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14日

      

    泉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源头管理,根据《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442-2014)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借助科学的仪器诊断,区别出驾驶员在驾驶技术存在的不足,并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再教育和训练,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驾驶应注意的事项,有效地提高驾驶员群体的素质,从根本上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从而使交通事故大幅度降低下来,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的选用、上岗培训、轮训、交通违法及对肇事汽车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时的检测与评价。

      第四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驾驶员适宜性检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驾驶员适宜性检测工作由具备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能力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 驾驶适宜性检测

      第六条 驾驶适宜性检测共有9项检测评价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即速度估计、选择反应、深度知觉、动体视力、暗适应、处置判断、夜间视力、紧急和连续紧急反应、周边风险感知和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经过9项指标检测后,检测系统给出检测综合评价,对检测者9项指标(速度估计、选择反应、深度知觉、动体视力、暗适应、处置判断)进行分析,提醒检测者在驾驶车辆过程应注意事项,形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

      第八条 凡是检测结果不适应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在岗驾驶员检测结果不适应驾驶营运车辆的,企业应给予解聘或调离驾驶营运车辆工作岗位,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第九条 驾驶适宜性检测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伤人交通运输事故的驾驶员须进行驾驶适宜性检测,结合事故认定对比检测数据,分析其是否继续从事驾驶营运车辆。

      第三章 考核规定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招聘驾驶员须经过驾驶适宜性检测,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车辆承包经营者、个体经营业户承担。

      第十一条 列入“不良信用”名单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公布期满复岗时均须参加驾驶适宜性检测和安全驾驶理论考试,检测、考试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方可聘用驾驶道路运输车辆。“不良信用”驾驶员的驾驶适宜性检测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伤人交通运输事故须进行驾驶适宜性检测,道路运输企业应结合事故认定对比检测数据,分析其是否继续从事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的驾驶适宜性检测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驾驶适宜性检测有效期已满3年的,道路运输企业应组织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驾驶适宜性检测,对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员可以免予驾驶适宜性检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将驾驶适宜性检测报告单归入驾驶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管理,建立驾驶员驾驶适宜性检测档案,根据驾驶员适宜性检测结果进行分门别类建档。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运输业户要根据驾驶适宜性检测报告提示道路运输驾驶人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考核的综合评定意见,对道路运输驾驶人掌握操作机能和应变能力差异,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人的操作水平和应变能力,提高道路运输驾驶人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 驾驶适宜性检测率将作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建设的一项内容之一。道路运输企业要将驾驶适宜性检测提示报告单作为驾驶员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驾驶适宜性检测机构应遵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资料档案,并向企业或驾驶员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驾驶适宜性检测机构本着服务广大驾驶员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高速公路超速10%以上,客车超载20%以上,货车超载50%以上,危货车辆超载20%以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车凌晨2-5时运行,未持有效包车牌,客车未进行安全例检运营,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卫星信号,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驾驶超期未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或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有关证件,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闯红灯等。本条“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原《泉州市道路运输汽车驾驶适宜性检测和技术考核办法》(泉交安监〔201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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