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07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结合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实际编制《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382226
传真:0595-86372226
电子邮箱:najmj@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37室
邮政编码:362300
(二)公开范围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市工信局机构设置;
●工信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信相关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jjhxxhj/zfxxgkzn/;
2.官方微信“南安工信”政务新媒体
3.南安市工信局政务公开栏
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工信局办公区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382226
电子邮箱:najmj@163.com
邮政编码:362300
办公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工信局43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时令);夏时令下午办公时间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填写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请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信局专栏内“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通过网上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网址: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jjhxxhj/ysqgk/)
(三)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