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3-0101-2020-00050
    • 备注/文号:南工信〔2020〕14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16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19 16:33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

      现将《南安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20〕202号)和《泉州市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泉工信装备〔20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爆物品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到2022年底,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民爆物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我市民爆物品行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成率100%,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率100%,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100%,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10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现全市民爆物品行业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及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明确安全主要负责人在民爆物品生产线停产复工、新建项目试生产、危险品销爆处理等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的安全责任;要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落实《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 9092-2018)要求,持续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推进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安全隐患自查自治。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民爆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3.加强安全培训。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工信厅安全〔2018〕77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工信厅安全〔2019〕9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4.加大安全投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力度,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向无人化、少人化方向发展。

      (三)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工作标准,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双报告”制度。

      2.认真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隐患排查分为基础管理和生产现场两类,基础管理类内容每年至少排查一次, 生产现场类内容应按照岗位一班三查、班组日排查、部门车间周排查、场点月排查、企业季排查、集团公司半年排查一次的频率进行。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四)完善企业风险防控体系

      1.科学判定严格管控安全风险。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WJ/T9075)、《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WJ/T9093 )等标准辨识风险点,形成风险点统计清单,判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岗位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实施严格管控,达到监测、预防、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的目的,实现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夯实民爆安全事故预防基础。

      2.明确告知及时报告安全风险。企业应在重点区域和场所的醒目位置布设警示告知标牌。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独立工房、独立库房、独立装置、作业场所均应列为独立的风险点管理,明确告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警示标识等,并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点统计清单。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针对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定量定员不符合规定、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围绕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治理,通过推进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技术、关闭高危生产线、压减危险岗位人员等措施,到2022年底,危险或高风险岗位要实现少(无)人化操作、人机隔离操作,各类民爆物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储罐设施要实现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20年底前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综合性安全管理方面

      (1)总仓库区内外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不一致的;

      (3)工(库)房建筑、结构形式不符合GB 50089的;

      (4)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 50089等相关要求的;

      (5)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且不符合内外部距离要求的;

      (6)生产许可证已标注应限期拆除生产线,限期已过仍未 销爆拆除的;

      (7)已列入《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号)、《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工信厅安全〔2018〕94 号)等通知的淘汰技术,且超过时间节点的。

      2.民爆物品储存管理方面

      (1)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 50089的;

      (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 50089 的;

      (3)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不符合GB 50089要求的;

      (4)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及库房内放置其它物品的;

      (5)在雷管库内和防护土堤内拆箱、分发作业的。

      (6)储存库区值班室建设、安全标志标识设置、员工着装、值班值守、出入库登记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民爆物品搬运装卸堆放等操作不按规范实施的。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2年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逐一登记、建档,并报市工信局备案,自行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对于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款、超员超量、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等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管理、技术等措施降低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督促整改(2022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重点督办,督促按时整改。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及时报送市工信局法规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提升对要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强化领导,强化责任,勇于担当作为,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专项行动作为持续改进提升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确保抓出实效。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加强监督检查,严抓严管,推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责,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抓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员发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绝不姑息。对发现的典型问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强化管理以儆效尤。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在组织辖区内民爆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民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大力推动企业重组整合、减点并线,积极推进科研、生产、爆破服务一体化,加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切实推进民爆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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