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3-0101-2020-00018
- 备注/文号:南工信〔2020〕4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3
各口罩生产企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9号)及《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南财〔2020〕92号)等文件以及口罩产品行业管理规范,现将南安市口罩生产行业管理规范和政策补助标准印发实施,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一、行业管理规范
(一)“证照齐全”
口罩企业均应取得营业执照,生产医用口罩应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采用合法有效的执行标准
口罩企业应采用合法有效的执行标准组织生产。非医用口罩参照GB/T 32610-2016、GB 2626-2006或者其他现行有效企业标准;医用口罩参照YY/T0969-2013、YY0469-2011、GB19083-2010等标准。
(三)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原材料采购应要求厂家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环境要注意防火、防水、防酸、防碱、避免强光直射,医用口罩(无菌)生产至少应建立10万级洁净车间;口罩产品应当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市场销售;广告宣传应该真实,非医用口罩包装标识不得有“医用”、“医疗”等易引起误解的字样。
(四)不得哄抬物价
口罩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定价,不得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业管理业务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监科 电话:86368463
药械科 电话:86390022
二、政策补助标准
满足行业管理规范要求的口罩生产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南财〔2020〕92号)申报南安本级口罩设备、实验室、洁净车间相关补助。
(一)申报对象
2020年3月5日(含)前,生产口罩购置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且纳入市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计划的企业;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及以上;产品经检验合格。
(二)补助标准
按照投产时间分三档补助:在2月1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50%给予补助;在2月2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在3月5日前形成产能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定的金额为准。
(三)申报组织
参照《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南财〔2020〕92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企业要如实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有效产能,保障全市应急物资调配需要。申报企业日产量未达20万片,却全力配合市物资保障组调配工作、累计调配量达20万片及以上的放宽申报对象条件(适用最低档补助标准)。若企业虚假申报,或未发挥有效产能的,将收回补助资金。
2、检测实验室、洁净车间补助参照口罩设备执行。
(五)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技术科 电话:86379001
工业科 电话:86395566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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