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58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2
单位名称:南安市金淘昌达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金淘镇石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95601561
法定代表人:侯毅群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金淘镇石林村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位于金淘镇石林村的生猪养殖项目正在养殖,主要养殖设施设备:猪舍15栋(约3000m2)、饲料房1座(约250m2)、饲料自动送料机2套、阳光大棚1座(约250m2)。
经核实你单位养殖区域均距离金淘镇淘溪流域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20〕24号)“二、禁养区具体范围”“……金淘镇:……④主要水系:玉园、毓南、亭川、晨光、朵桥、中心、金淘、盖溪、东溪、东门、石林、水阁、深辉、深垵村沿淘溪两岸直线距离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的区域。”,你单位养殖区域位于禁养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5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 2025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 2025年8月14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养殖区域距淘溪距离。
4. 2025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 2025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环保备案材料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6.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20〕24号)复印件1份,证明金淘镇禁养区范围。
你单位的上述养殖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停止该生猪养殖项目,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对你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南安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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