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3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4-18 15:27

      单位名称: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滨江汽配与机械产业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233999

      法定代表人:苏以龙   身份证号码:35050019********17

      2024年4月11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和夜间噪声监督性监测。

      你单位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即东侧、北侧厂界昼间≤60 dB(A)、夜间≤50 dB(A),其他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即南侧、西侧厂界昼间≤65 dB(A)、夜间≤55 dB(A)。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6台中频机台和配套冷却塔正在运行,其余各工序未作业。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东侧外5米处进行夜间噪声监督性监测。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南环检〔2024〕声监008号),监测报告单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东侧外5米处夜间噪声实际值为5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夜间标准限值(50dB(A))。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4月1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4年4月11日现场照片。

      5.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南环检〔2024〕声监008号)及送达回执。

      6.2024年4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保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你单位环评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材料复印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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