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38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厦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4-10 15:26

      单位名称:福建省厦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容   身份证号码:35058319********54

      2024年4月1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表面处理生产线5条、燃气导热油锅炉1台、抛丸机16台、球化机2台、拉丝机5台、热处理生产线2条、电泳烘干线2条、喷粉线2条等,主要生产工艺:半成品工件-除油-水洗-酸洗-水洗-活化-水洗中和-表调-磷化-水洗-热水洗-风干-上防锈油-成品。你单位热处理线淬火油烟及淬火炉废气经1套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表面处理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1套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生产废水配套废水处理设施1套,生产废水经“隔油+中和+二级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于你单位厂区法定污水排放口处采集水样和厂区北侧排入市政管网检查井排放口各采集水样1瓶。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20号)显示:你单位法定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613mg/L,氨氮浓度56.3mg/L,你单位北侧排入市政管网检查井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727mg/L,氨氮浓度53.4mg/L,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500mg/L,氨氮排放限值45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4月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4年4月1日现场照片和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4.2024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

      5.2024年4月8日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20号)及送达回执。

      6.2024年4月8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2024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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