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2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单位名称: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诗山镇报恩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57708N
法定代表人:吕耿耀 身份证号码:35058319********51
2024年3月1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副厂长吕耿辉的陪同见证下于20时55分在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1组送检。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水监009号)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法定排污口废水的总磷监测结果为2.4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根据《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总磷暨磷酸盐≤0.5mg/L)),超标4.82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3月14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车间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4年3月14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4年3月14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6.2024年3月18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09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及《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证明当事人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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