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23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南安市宸宇金属制品厂)
    时间:2024-02-09 20:44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宸宇金属制品厂

      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白沙工业区1号

      投资人:江忠阳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9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锡条、锡丝制品、五金、水暖、消防配件。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现有主要生产设备:退镀槽35格(其中4米*1米*0.8米24格,3米*1米*0.8米11格)、防氧化槽5个、清洗收集槽5格、自动压力机5台、纸带针破碎线1条、冷却机2台;主要原辅材料:纸带铜针、C194铜合金、氢氧化钠(片状)、尿素;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纸带铜针-破碎分离-纸浆泥/铜针-退镀(碱性)-铜针成品/镀槽污泥;C194铜合金-退镀(碱性)-铜线成品/镀槽污泥;镀槽压块-防氧化-锡块成品。现场配套有冲洗废水收集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但厂房内堆积大量原辅材料及成品,自动压力机地面有水渍,存在明显生产迹象。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4年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 2024年2月1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已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于2022年8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250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执法人员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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