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83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罗东镇永兴木材加工厂)
    时间:2023-12-16 13:00

      单位名称:南安市罗东镇永兴木材加工厂

      地址:南安市罗东镇罗东村梨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8WE2X6

      经营者:黄锦昌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9

      2023年12月9日,我局委托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检测,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当场对你单位法定排污口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QBG23L289号)显示,你单位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115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80mg/m3),无组织废气甲醛排放浓度最大值0.23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0.2mg/m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 12月9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2月9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4. 2023年12月12日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QBG23L289号)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与无组织废气甲醛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大气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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