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80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凤祥农林生态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3 11:57

      单位名称:南安市凤祥农林生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宣化村塘下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658909XX

      法定代表人:王亮亮    身份证号码:35058119********49

      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发酵池顶部发现有一根管道连接至附近山林,现场无污水排出,管道出口处周边有明显污粪迹象。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2月9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12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12月9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发酵罐顶部的管道,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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