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7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罗东镇永兴木材加工厂)
    时间:2023-12-09 11:08

      单位名称:南安市罗东镇永兴木材加工厂

      地址:南安市罗东镇罗东村梨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8WE2X6

      经营者:黄锦昌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9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于你单位锅炉后侧厂房围墙缺口处采集水样1份送检,当事人周边溪流为罗溪,罗溪属于III类水体;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3年12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95号),你单位锅炉后侧厂房围墙缺口处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289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CODcr浓度为61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10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2月7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12月7日现场提供的锅炉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6.2023年12月8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3〕水监195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当事人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封堵排污口,消除污染,同时限于30日内完善废水处理设施。

      我局将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