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7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8
单位名称:南安市罗东镇永兴木材加工厂
地址:南安市罗东镇罗东村梨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8WE2X6
经营者:黄锦昌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9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于你单位锅炉后侧厂房围墙缺口处采集水样1份送检,当事人周边溪流为罗溪,罗溪属于III类水体;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3年12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95号),你单位锅炉后侧厂房围墙缺口处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289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CODcr浓度为61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10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2月7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12月7日现场提供的锅炉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环保手续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6.2023年12月8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3〕水监195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当事人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封堵排污口,消除污染,同时限于30日内完善废水处理设施。
我局将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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