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75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4
单位名称: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石龟顶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80462B
法定代表人:廖惠良 身份证号码:35260119********11
2023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位于南安市滨江基地33-2号地块土地平整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位于南安市滨江基地33-2号地块土地平整工程项目淋溶水池未做防渗措施。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淋溶水池东南侧一处对淋溶池水进行采水样一瓶。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3年12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92号),你单位淋溶池水悬浮物浓度为375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超标53.57倍。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2月2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12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3年12月2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6.2023年12月3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3〕水监192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淋溶水池未做防渗措施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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