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晶磊石材有限公司)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南安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局
  •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25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晶磊石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9 13:50

  单位名称:南安市晶磊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8019867N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     身份证号码:35050019********39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于你单位厂区外发现一PVC管道,管道正往外排放白色浑浊液体,该部分液体直接排至厂区外道路,在道路上漫流。执法人员顺着管道往厂区内排查,发现该管道连接至厂房边的雨水沟,雨水沟内的液体呈白色浑浊状态,继续往厂房内排查,发现该雨水沟与你单位生产废水引水沟渠仅相隔一个围堰,引水沟渠内已充满生产废水,执法人员打开与引水沟渠相连接的沉淀池,沉淀池内亦充满了生产废水,雨水沟内的白色浑浊液体为沉淀池满溢出的生产废水,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3年9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58号),你单位厂区外雨水沟管道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35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同时,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14日、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9月13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9月13日、14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2022年1月-2023年8月的电费清单、刘全中工作证明等材料各1份。

  6.2023年9月15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3〕水监158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当事人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排放污水管道,同时于30日内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措施,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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