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24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8
单位名称:南安市创源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东田镇美洋村大圳埔蔡厝角
法定代表人:林世昌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9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阳光异味发酵棚堆满鸡粪,可用空间已基本饱和;养殖产生的鸡粪少量散落在地面及雨水沟内,鸡粪经雨水冲刷产生的污水经雨水沟渠流入养殖场南侧林地下方的两个土坑内。两个土坑四周及底部均未采取硬化或铺设防渗膜等防渗措施:其中土坑一长度约15米,宽度约2米,深度约1米,土坑二长度约10米,宽度约3.5米,深度约1米,现场两个土坑内均有污水,周边未发现污水流出至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2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布局。
4.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