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23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4
单位名称:泉州市顺盈电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Y8QUXA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身份证号码:51232319********25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在镀化学镍工序中会产生不可再利用的槽液,该部分化学镍槽液为危险废物,你单位先将此部分化学镍槽液储存于生产线旁的储存槽内,待储存槽储存一定槽液后直接由福建海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处置,未将化学镍槽液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中;同时你单位为了建立化学镍槽液的危险废物台账,编造了化学镍槽液的入库及出库记录,并且在编造过程中缺失了部分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9月8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9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9月8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化学镍槽液入库记录、化学镍槽液出库记录、电梯监控录像等材料及视频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 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 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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