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22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满山红纸塑彩印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5 19:27

      单位名称:南安市满山红纸塑彩印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西埔村

      法定代表人:黄则清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9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吹塑机、1台复合机正在生产,2台吹塑机产生的废气各自收集后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南侧车间外,正在生产的复合机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西侧车间外;你单位2台印刷机正在生产,印刷车间未完全封闭,墙壁上安装有多个排气扇,印刷废气部分经“集气罩+UV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部分未收集处理到位的由排气扇直接鼓风排放到西侧车间外。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7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布局。

      4.2023年9月7日现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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