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21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1
单位名称:泉州市钜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510072J
法定代表人:张余元 身份证号码:35212919********3X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一楼全自动水暖设备生产线、二楼小五金电镀生产线均在生产,法定排污口DA023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的碱液抽水泵正在运行,但喷淋塔中未见碱液喷淋,抽水泵处于空转状态,该废气处理设施为二楼小五金电镀生产线的配套设施,法定排污口DA023排放的废气为硫酸雾及氯化氢;同时发现法定排污口DA018及DA019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均未在喷淋,这两套废气处理设施为一楼全自动水暖设备生产线的配套设施,法定排污口DA018排放的废气为硫酸雾及氯化氢,法定排污口DA019排放的废气为铬酸雾。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8月29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8月29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及批复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等材料各1份。
6.《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排放的铬酸雾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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