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090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爱达水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4 16:14

      单位名称:南安爱达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

      法定代表人:魏丽霞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2

      2023年7月13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你单位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取样,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134号)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1.13mg/L,超出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总磷≤1mg/L)。

      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水样检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34号)并在你单位职工陈新建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水口正在排水。生产设备主要有:粗格栅2台、潜水泵3台(2用1备)、细格栅2台、砂水分离器1套、浆液分离机1套、提砂泵1套、电磁流量计1套、表曝机4台、可调节堰8台、潜水搅拌4台、周边桥式吸泥机2台、明渠式紫外线消毒器1套、回流污泥泵2台(1用1备)、剩余污泥泵2台(1用1备)、搅拌机2台、一体化带式浓缩脱水机2套(1用1备)、在线监测1套。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职工陈新建的陪同下对2023年7月13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位置进行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7月14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3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

      5.2023年7月13日采样照片。

      6.2023年7月13日现场采取记录表。

      7.2023年7月13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34号)及送达回执。

      8.2023年7月14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陈新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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