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073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31
单位名称:福建南安宝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创造大道8号楼三楼
经营者:卢艺方 身份证号码:35042419********23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丝网印花操作台2个、松布机1台、印花台面2台、烘干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丝网印花:原料→调浆→铺网→定位→印花→烘干→包装→包装→成品。你单位生产废水主要为冲板、印花、洗桶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你单位冲板、印花、洗桶废水通过管道收集汇入一楼废水处理设施配套的白色水桶内沉淀再抽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污水管道汇入白色水桶前端有一个三通阀门,三通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污水管道通过另一条水管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排水管内。你单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最终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取水样2瓶。经采样监测,2瓶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分别为526mg/L、518mg/L,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520mg/L、16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悬浮物浓度400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500 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5月25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3年5月25日现场照片。
5.2023年5月25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16号)及送达回执。
6.2023年5月25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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