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03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梅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4 11:32

      单位名称:南安市梅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东田镇东田村大笑脚

      法定代表人:陈永志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2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部分生产废水从沼气池收集处理后的沉淀池东南侧挡板溢出,漫流至沉淀池下方的水坑内,该水坑未做防渗措施,水坑内的废水流至下方两个未做防渗措施的水坑中,最终汇入兰溪支流;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永坤的见证下对养殖废水回用水、沼气后沉淀池东南侧外溢水、生化池东南侧水坑、生化池东南侧水坑边水沟废水分别进行取样。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3月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27号)显示,你单位养殖废水回用水水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72mg/L、氨氮监测结果为20.5mg/L、总磷0.098 mg/L;沼气后沉淀池东南侧外溢水水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3.15×103mg/L、氨氮监测结果为535mg/L、总磷63.5 mg/L;生化池东南侧水坑水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72×103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22mg/L、总磷17.4 mg/L;生化池东南侧水坑边水沟水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59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0.2mg/L、总磷0.277mg/L,沼气后沉淀池东南侧外溢水、生化池东南侧水坑水样超过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 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3月3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3年3月3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状态及执法人员采取水样情况。

      4.2023年3月3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27号)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废水监测结果及当事人接收情况。

      5.《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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