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008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石井龙翔石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7 16:37

      单位名称:南安市石井龙翔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石井镇溪东村中学路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44108N

      法定代表人:李敬忠     身份证号码:358058319********3X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沉淀池与雨水沟相连,在相连处有一可移动挡板,沉淀池废水溢流出挡板,溢流出的废水沿雨水沟流至厂界外的水沟里。执法人员于南安市石井龙翔石业有限公司厂界围墙外的水沟采集水样2瓶。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1月16日提供的采样监测报告(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006号)显示,当事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分别为1.41×103mg/L、1.43×103mg/L,其中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70 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月12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水样情况。

      4.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1月16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006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废水监测结果及当事人接收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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