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158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0
单位名称: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167729XF
法定代表人:陈铁林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6
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已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经执法人员检查判断,2022年11月2日的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有效,现场调取2022年11月2日氨氮的日均值数据,其有效值为8.366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氨氮标准限值8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2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2年11月22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厂长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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