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151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02
单位名称:福建南安市科迪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7540460F
法人代表:王秀娥
身份证号码:35058319********46
2022年11月16日,我局监测站人员组织对你单位总排污口进行取水监测,根据2022年11月28日出具的报告(报告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115号)结果显示:pH(无量纲)7.6,水温24.6℃,氨氮1.43 mg/L,总磷1.46 mg/L,总镍未检出,氟化物0.550 mg/L。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为pH(无量纲)6--9,氨氮15 mg/L,总磷1.0 mg/L,氟化物10 mg/L。本次监测结果中,总磷浓度超过你单位总磷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2年11月16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2年11月16日现场照片。
5.2022年11月16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115号)1份。
6. 2022年11月29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115号)送达回执1份。
7.2022年12月1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管理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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