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14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绿地水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9 14:45

      单位名称:福建绿地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西滨南路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81602993P

      法定代表人:高德提   身份证号码:35058119********11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正在运行,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人员依法在你单位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一组,根据监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111号)显示,你单位法定排污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5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5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11月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2年11月1日现场照片。

      4.2022年11月1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111号)及送达回执。

      5.2022年11月1日现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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