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140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7 14:50

      单位名称:南安市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北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2286U

      法定代表人:吴有洲     身份证号码:51230119********92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干燥、焙烧工序产生的焙烧废气经“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50米高的烟囱高空排放,脱硫设施正在运行。查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明确脱硫设施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废气喷淋液选用NaOH(片碱)和Ca(OH)?(石灰)两种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该设施配套的循环水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加药格、过渡水槽、抽水格,检查时抽水泵未运行,未将加药池内的碱液抽到过渡水槽,过渡水槽未见碱液流入抽水格,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对你单位喷淋液循环水池的抽水格进行测试,结果呈偏酸性,随后于该抽水格采集水样2组送检,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2年10月24日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106号)显示,你单位喷淋液循环水池抽水格的水样PH的监测结果为2.5,低于《南安市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脱硫设施废气喷淋液应为碱性的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10月20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水样情况。

      3.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4.2022年10月24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106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废气喷淋液监测结果及当事人接收情况。

      5.2022年10月20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材料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