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138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1
单位名称:福建泉州市和成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和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82799506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9
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池外的洗涤工序正在生产当中,洗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随着引水沟渠流至集水槽内,集水槽内的废水已满,正往外溢出废水,顺着厂区地面流至一PVC管内,废水从该PVC管流出排向外环境,我局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于上述PVC管外端取水样两份送检,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2年10月17日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95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的水样COD的监测结果为4870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41.4mg/L,BOD5的监测结果为18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COD≤100mg/L,氨氮≤15mg/L,BOD5≤20mg/L);PH的监测结果为3.5,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PH:6-9)。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2年10月8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水样情况。
4.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2年10月17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95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废水监测结果及当事人接收情况。
6.2022年10月8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管理身份证复印件、操作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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