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4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0
单位名称:南安市官桥豪荣食品厂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和浦村池亭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良 身份证号码:350583********3752
2022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生产废水从沉淀池内溢出,漫流至至厂区地面,通过雨水沟的雨水口排出,通过管道排至村里的水沟,最终汇入九十九溪;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家松的见证下在车间西侧围墙的雨水口处采集水样1份。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2年5月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南环检〔2022〕水监028号)显示,你单位车间西侧围墙的雨水口处水样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736mg/L、氨氮监测结果为28.9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5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2年5月2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2年5月2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状态及执法人员采取水样情况。
5.2022年5月2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2〕水监028号)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废水监测结果及当事人接收情况。
6.2022年5月2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7.2022年5月2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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