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45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诗山民主一级水电站)
    时间:2022-05-11 15:34

      单位名称:南安市诗山民主一级水电站

      地址:南安市诗山镇民主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1376789J

      法定代表人:戴漳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以上事实,有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改正,同时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的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以下要求:(1)保证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2)电站停运休眠期间,禁止机组运行发电;(3)电站停运休眠期间,泄流闸需全部开启,上游来水全部回归河道。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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