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37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码头宫占一级水电站)
    时间:2022-04-28 11:20

      单位名称:码头宫占一级水电站

      地址:南安市码头镇宫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1846106G

      法定代表人:黄世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存在未核定生态下泄流量,未建设生态泄流设施,在线监控装置未按规定运行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2022年4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码头宫占一级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水电站未按照《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泄流及监控技术指导意见》(闽水农电〔2018〕5号)要求核定生态下泄流量,未建设生态泄流设施,在线监控装置未按规定运行。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第九条:“水电站经营者应落实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核定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发电,并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的规定,于三十日内完成如下整改:(1)规范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2)保证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使用;(3)规范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4)保证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5)真实保存并报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等数据资料;(6)建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等情况;(7)确保生态下泄流量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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