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27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5
单位名称:泉州东进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霞美镇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2689967R
法人代表:黄炳鑫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项目平整场地内有两个水坑,其中一个位于粗花石矿山底,另一个位于细花石矿山底,生产过程中切割工艺抽取粗花石矿山底水坑的水用于切割水喷淋。你公司在细花石矿山底水坑边设置一台移动抽水泵,抽水泵入水口接入细花石矿山底水坑水面以下,现场检查时抽水泵正在抽水,抽取的水通过水泵出水口连接的消防水带排入南面高速公路下的涵洞,最后流入金河大道至张坑村路段旁边的水渠内。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现场管理王少辉见证下,在细花石矿消防水带出水口和细花石矿山底水坑各采集水样1瓶,送南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3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015号)显示:细花石矿消防水带出水口和细花石矿积水坑水样悬浮物浓度的监测结果分别为122mg/L和90mg/L,监测结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4一级标准浓度限值(悬浮物≤7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3月10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2年3月10日现场照片。
5.2022年3月14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015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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