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80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1〕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3
单位名称:泉州市三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码头镇高盖村(格头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2864539XX
法定代表人:朱桃友 身份证号码:34082319********17
2021年11月5日,我局委托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当场对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采集监测。根据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RP211105-03Q)显示,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G1非甲烷总烃浓度316mg/m3,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详见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RP211105-03Q)。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样的过程。
2.2021年11月5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1年11月5日现场照片。
4.2021年11月5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复印件1份、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5.2021年11月19日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RP211105-03Q)复印件以及送达回执1份。
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大气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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