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5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1〕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市祥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7 08:05

      单位名称:泉州市祥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霞美镇滨江基地金西八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5040461R

      法定代表人:林发明 身份证号码:35058219********11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的喷粉线燃料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2021年8月23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1〕气监39号)显示,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4mg/m3、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135mg/m3、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669mg/m3,其中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排放标准(200 mg/m3)。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样的过程。

      2.2021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年8月18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1年8月18日现场照片。

      5.2021年8月23日监测报告(南环检〔2021〕气监39号)以及送达回执1份。

      6.2021年8月24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现场管理员身份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环评复印件1份、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大气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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