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53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1〕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李经溪铁件加工点)
    时间:2021-07-30 11:15

       单位名称:李经溪铁件加工点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石鸡山西路140 

      经营者:李经溪     身份证号码:35058219********14 

      20217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机械配件表面处理。现场主要生产设备:碱洗槽4个、清洗槽2个、酸洗槽3个、过油槽1个,主要生产工艺:机械配件→酸洗除锈(部分生锈配件)→加热碱洗→清洗→过油→成品,主要燃料:液化气,原辅材料:粒状氢氧化钠10包、液化气13瓶,其中氢氧化钠用作碱洗,液化气用于加热。 

      2.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虽未生产但碱洗槽温度呈保温状态,有生产迹象,地面有稍微腐蚀现象,且过油槽旁地面有一摊废水,油槽旁地面墙角有一PVC管连接三化厕,溢出的清洗水经PVC管流至三化厕。监测人员在经营者李经溪陪同下对位于过油槽南侧地面积水进行采样,现场采取水样1瓶。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1〕水监67号)显示:该水样PH值为11.8、总锌浓度为3.08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PH6-9,总锌≤2.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7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7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714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2021716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1〕水监67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监测结果及你单位接收情况。 

      5.2021714日现场提供的李经溪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李豫敏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17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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