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52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1〕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市耀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3 10:57

      

      单位名称:泉州市耀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柳城街道榕桥项目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37592590P 

      法人代表:杨舞 身份证号码:360123197********52   

      20217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污水沉淀池西北侧上设置一根白色的PVC水管埋在地表,该水管连接至下水道,检查时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通过该水管流入车间外的下水道。执法人员在法定代表人杨舞的陪同下,在污水沉淀池排水口采集水样1瓶送检。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217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1〕水监065号)显示:水样悬浮物浓度的监测结果为212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7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7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712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1712日现场照片。 

      5.2021714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1〕水监065号)。 

      6.2021714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考勤记录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17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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