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1-00043
- 备注/文号:南环保责改〔202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8
单位名称:高斯康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霞美镇光伏基地
营业执照:91350583565361559C
法定代表人:蔡方生 身份证号码:35050019********39
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采集废水法定排污口水样1份(共3瓶),经采样监测,法定排污口外排废水PH值为6.80,磷酸盐浓度为26.8mg/L,悬浮物浓度为82mg/L,氨氮浓度为1.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78.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4 mg/L,其中磷酸盐浓度超过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要求(磷酸盐进水浓度≦3 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年6月25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1年6月17日现场照片。
5.2021年6月23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1〕水监62号)。
6.2021年6月25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相关人员身份证4份、授权委托书4份、环评复印件1份、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7.2021年6月28日调阅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文件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的磷酸盐进水要求为≦3 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原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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